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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通知公告
    资环学院关于加强2024-202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期间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
    发布时间:2024-12-24     作者:        浏览次数:

    全院本科生:

    本学期已到期末,为督促学生认真复习备考,杜绝违反考试规定的现象,树立诚信意识,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,现将有关考风考纪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以班级为单位,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工作

    各班应在考前召开主题班会,重温《学生手册》,开展诚信考试倡议,重点学习《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》中有关违反考试规定的内容。希望全体同学能充分认识到违反考试规定的严重后果,克服侥幸心理,增强遵守考纪、诚信做人的自觉性。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如有违规将加重处罚。

    二、规范教学管理,杜绝学生学习不端行为

   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中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,通过考试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。学院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,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获得满意的成绩,坚决反对以各种违规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现象。凡违纪违规的一经发现或师生举报,学院都将依规进行严肃处理。

    三、严格执行规定,及时处理违纪学生

    学院对确认考试违纪、确认有学习不端行为的学生,由辅导员与其谈话,使其认识错误。取消其一学年的评优、党员发展、获奖资助等资格。所有违纪学生均按照《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
    学院设立考风考纪工作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,欢迎全院师生对学生的考试违纪及学风不端行为进行监督。电子信箱:zhxgb@whu.edu.cn;电话:6877828468778296


    附件1:资环学院学生考场纪律

    附件2: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(节选)



    资环学院开云app官网入口办公室

    资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

    2024年1224


       附件1

    资环学院学生考场纪律

    1.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校园卡,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,没有携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。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,按弃考处理。

    2.学生进入考场后,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,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备查;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座位,需服从监考老师对座位的调整与检查。

    3.学生参加闭卷考试,不准携带教材、笔记、参考书、复习资料、内容摘录、作业本等文字材料或其它物品进入考场(指定可携带的资料除外);对已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(包括手机和电子设备),应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。

    4.学生的试卷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,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,严禁学生自带纸张。

    5.考试过程中,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、试卷是空白或缺页等,可举手示意,可以要求监考人员予以调换,但不得就试卷内容向监考人员提出予以解释的要求。

    6.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。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,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,交卷后方可离开。交卷后的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喧哗。

    7.考试过程中,不得擅自离开考场,不得旁窥、交头接耳,不得抄袭或传递答案,不得与他人传换试卷,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。

    8.严禁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。

    9.考试时间到,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后,方可离场。要保证试卷和草稿纸的完整性,试卷或草稿纸残缺的可按考试作弊论处。



    附件2:

   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(节选)

    (武大学工字[2022]14号,2022年5月5日颁布)


 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    1.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;

    2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;

    3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;

    4.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;

    5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;

    6.擅自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带出考场者;

    7.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。

    (二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
    1.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;

    2.在试卷、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;

    3.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;

    4. 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储存、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;

    5.在课桌、座位、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;

    6. 传、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、资料或物品者;

    7.擅自传、接试卷、答卷者。

    (三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    1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;

    2.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,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;

    3.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储存、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。

    (四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    1.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;

    2.组织作弊者;

    3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;

    4.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更改考试成绩者;

    5.互相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、学号等信息者;

    6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;

    7.盗窃试题、答卷或故意隐匿、毁弃他人试卷、答卷者;

    8.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,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;

    9.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。

    (五)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,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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